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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婚姻中的付出与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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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女士的结局 , 还是很悲惨的 ____
" 常女士所获补偿款项并不多,与其为婚姻多年付出不成比例。但对于诉讼的结果来说,至少是以补偿的形式确认了常女士为婚姻的付出。至此,一起夫妻财产分别制的诉讼取得了圆满了结果。 "


夫妻财产约定与离婚补偿权
张律师说婚姻 发布于 2019-06-21 18:14:42  

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已经做了约定,那就按约定分割即可。对另一方还有哪些

常女士与马先生于1981年再婚。常女士有一子,马先生有一女。当年与丈夫离婚后,常女士一个人带着儿子单身生活几年很是艰难。对于这次新组建的再婚家庭,常女士十分珍惜。结婚后没多久,马先生即查出胃癌。常女士没有嫌弃,每天奔波在医院、单位和家之间。上下班之余给马先生调剂着做各种病号餐。有时为了做一顿手擀面,早上五点就得起床准备,胃癌患者一次不能吃饱,常女士就一天做七到八顿餐。马先生有常女士的照顾,术后恢复很好。2001年,马先生单位分的房子响应房改政策,个人出钱可以买到自己名下。马先生女儿私下跟马先生说,这个房子如果现在买了,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以后就不能完全由自己来继承了。马先生架不住女儿的几次游说,决定要与常女士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常女士觉得很伤心,结婚二十年了,自己还是没有获得马先生女儿的认可,在关键的事上,还在防备自己。马先生几次三番折腾,如果常女士不肯签,自己就跳楼,要么就离婚。

常女士经不起天天折腾,内心虽然一万个不愿意,但为了能继续过下去,勉强同意签了。2018年常女士查出乳腺癌疾病,马先生一反常态,对常女士态度极度恶劣,在常女士化疗期间,马先生将常女士的衣物扔出门外,家里换了锁。

化疗结束,常女士即提起了离婚诉讼。庭审中,马先生拿出了一份夫妻财产约定。

一审中常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这份协议不具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一审法院认为这份契约具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见下图:

因此,一审判决驳回了常女士的主张。同时因常女士的一审代理律师未在主张夫妻财产约定无效的前提下,没有退一步的主张,假如夫妻财产约定有效,那么鉴于常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常女士为马先生付出了较多义务,在离婚时,依据《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常女士有权利向马先生主张补偿。故常女士得到离婚补偿的权利并未在一审判决中提及。

二审中,我方分析了契约的法律性质。我们认为,尽管在抬头上未使用夫妻财产约定字样,但在内容中对财产分别的归属有清晰的表述。故推翻契约的可能性不大。如果认可了契约的有效性,那么,基于夫妻财产分别制的夫妻离婚,《婚姻法》第四十条有明确规定,付出较多一方有权利得到离婚补偿。所以,我们重点从常女士与马先生结婚三十年,照顾其胃癌疾病十九年,付出了较多的照顾义务,理应得到离婚补偿这个角度予以争取。

在提出补偿的数额时,我们认为,双方结婚三十年,每年应该按一万予以补偿较为合理。故我方主张马先生应补偿常女士三十万人民币。二审期间,经法庭主持调解,各方都作出了让步。考虑到在一审时我们未提出补偿的诉求,在二审提出,存在被驳回的风险。因此,在最后的调解结果中,我方同意接受对方补偿十七万的方案。

很多人认为,既然存在夫妻财产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已经做了约定,那就按约定分割即可。对于另一方来说,还能有什么权利呢?实际上,我们国家的财产制是推定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即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财产不论是由谁赚钱购置的,都属于夫妻共同共有。通俗点说,哪怕一方赚了一个亿,另一方一分没赚,但对于另一方来说,其也享有分割一半财产的权利。但如果双方对财产归属做了约定,如本案中将夫妻共同财产大部分约定到了男方名下(当然也是由男方自己赚钱取得的),在离婚时,对女方来说,为家庭付出了多年的辛苦,照顾对方的身体和生活,却分不到什么财产,这是极不公平的。如果没有一项权利对付出一方予以补偿的话,难以彰显法律的公平。故《婚姻法》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常女士所获补偿款项并不多,与其为婚姻多年付出不成比例。但对于诉讼的结果来说,至少是以补偿的形式确认了常女士为婚姻的付出。至此,一起夫妻财产分别制的诉讼取得了圆满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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