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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房屋被拆迁后拆迁补偿如何继承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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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拆迁后拆迁补偿如何继承分配?

【以案说法】通常来说,继承是继承死者生前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但现实是有的遗产例如房屋,在继承时已不存在,被拆迁,某位继承人获得并领取了全部拆迁款、拆迁利益补偿,因为拆迁补偿项目繁多,有的是房屋重置成新价、有的是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还有提前搬家奖励费、独生子女补偿等等,那么这些转化利益什么是遗产,什么是个人补偿呢?有的户口在被拆迁房屋,有的户口不在,有的是被安置人口、有的不是。案情复杂多变,该如何继承分配呢?本案就是很好的例证。大部分补偿都是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均分等额继承。

 

【法律要点】被拆迁房屋属于王某6、信某某的遗产。现因房屋被拆迁,其二人的遗产转化为拆迁利益,该拆迁利益各继承人均有权继承享有。但是独生子女补助费、期房补助费、周转费及差额面积补偿款只属于实际居住人、被安置对象。

 

【案情简介】被继承人王某61989年因死亡销户)与被继承人信某某(1992年因死亡销户)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子女六人。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400号院系王某6、信某某遗留的宅基地。现由二儿子王某一一家实际居住使用。

2017年初,甲方村委会与乙方王某1签订《宅基地腾退补偿协议书》,主要约定:

二、被腾退房屋及安置人口:

1、被腾退房屋:乙方被腾退房屋位于400号,宅基地面233.46: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的建筑面积为49.92

2、安置人口:乙方现有在册人口1人,应安置人口2人,分别为:产权人:王某1,之妻李某。

三、腾退补偿款:经评估,被腾退房屋在控制标准范围内的宅基地区位补偿款为1400760元,房屋重置成新价为57460元,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为17395元。共计1475615元。

四、腾退奖励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腾退奖励费总金额为678460元,其中:1、提前搬家奖励费:5000元;2、工程配合奖励费:100000元;3、腾退促进奖励费:50000元;4、无违章奖励费:116730元;5、未建二层及地下室奖励费:116730元; 6、其他奖励费:宅基地补助奖励90000元、200000元。

五、腾退补助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腾退补助费总金额为42000元,其中:1、搬家及家电迁移补助费:12000元;5、独生子女补助费:30000元;

六、腾退补偿款、奖励费及补助费总款:腾退补偿款、奖励费及补助费统称为腾退所得款,甲方应支付乙方腾退所得款总计2196075元等。

  当日双方另签订了《安置房补偿协议书》、关于《安置房补偿协议书》的补充协议。

  宅基地腾退安置补偿结算单,显示:安置房购房指标面积:100平米,最大可选安置房面积:130平米;安置用房套数:2套,安置用房建筑面积:130平米。安置房总价款:550000元。结款款项:安置结算款:1827075元。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腾退估价明细表显示:一、区位补偿价:1400760元。建筑面积:49.92;宅基地面积:233.46;宅基地控制标准:267平方米;区位补偿价单价:6000;超标区位补单价:3000平方米。二、房屋重置成新价:57460元:1号房:建筑面积:24.78平方米,房屋价款:28656元;2号房:建筑面积:25.14平方米;房屋价款:28804元。三、装修、设备及附属物评估价款:17395元。

  王某1认可扣除购房款后领取了剩余的拆迁款项。

【裁判要点】原审法院认为,400号院系王某6名下宅基地,应属王某6、信某某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王某6、信某某去世后,该院落拆迁,有关部门认定产权人为王某1,但并不改变院落的所有权性质。现涉案院落已拆迁,该院落中的遗产部分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等额继承。  

对于宅基地区位补偿款为1400760元、房屋重置成新价57460元、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为17395元、提前搬家奖励费5000元、工程配合奖励费100000元、腾退促进奖励费50000元、无违章奖励费116730元、未建二层及地下室奖励费116730元、其他奖励费:宅基地补助奖励90000元以及200000元、搬家及家电迁移补助费12000元,合计2166075元均以产权院为计算依据,属于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等额继承,每人各继承六分之一份额为361012.5

  对于独生子女补助费30000元,应归王某1、李某一家所有。

  对于期房补助费、周转费及差额面积补偿款总计181000元,补助对象为安置人口,因有关部门结合户籍等情况确认王某1为产权人,故应归王某1、李某一家所有。

一审判决:王某1、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给付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宅基地区位补偿款、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费、工程配合奖励费、腾退促进奖励费、无违章奖励费、未建二层及地下室奖励费、宅基地补助奖励、搬家及家电迁移补助费折价款361012.5元。

 

【二审要点】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审法院对于拆迁补偿款的处理是否适当。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拆迁房屋属于王某6、信某某的遗产。现因房屋被拆迁,其二人的遗产转化为拆迁利益,该拆迁利益各继承人均有权继承享有。被继承人王X才后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继承人继承。因当时王X才并未与张某离婚,故其应继承的份额,应由其二人共有,是夫妻共同财产。现张某表示继承份额均归王X才所有,故原审法院认定王X才的应继承的份额由其女王某6继承并无不当。关于拆迁款项中,原审法院确定独生子女补助费、期房补助费、周转费、及差额面积补偿款确认归王某1、李某一家所有,本院不持异议,其他款项应作为遗产予以继承分割。王某1、李某上诉所提贡献大、奖励补助并非遗产、李某并非适格被告等经本院审查,均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春城律师

18年资深执业律师,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团队合作,专业办理婚姻继承、建筑施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公司法律顾问等民、刑、经济法律业务,经验丰富、成功率高,TEL:13910393880(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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