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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从一个成功案例看居住权确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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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背景资料:

    原告:李某,是案外人王某(已死亡)的遗孀;

    被告一:张某一,是案外人王某与前妻张某二的女儿;

    被告二:张某二,案外人王某的前妻。

    张某二与王某离婚多年,携女儿张某一独自居住,与王某甚少来往。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某,二人在同居一年多后登记结婚。两年后,王某因病死亡,李某一人居住在王某留下的老公房内。后经居委会参与调解,该公房所在物业公司将承租人变更为张某一,张某一承诺保证李某的居住权,愿意让李某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变更完成后,张某一立即将其母亲张某二的户籍转入该公房内,并且多次与李某发生争吵,要求李某搬出该公房。李某在居住权无法保障的情况下,找到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确认自己对该房屋享有的权利。

    律师结合相关法律,对该案案情作了以下分析:

首先,从法律相关规定看各主体是否享有及享有哪些权利。依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租赁户名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以及《关于贯彻实施<</font>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的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可见,满足共同居住人的条件为: 1、原承租人死亡或变更承租关系时,在承租房处实际生活一年以上;2、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3、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的配偶、子女因结婚、出生在该处实际居住的,可以不受一年以及他处住房条件的限制。

而李某在原承租人王某去世时,与王某属夫妻关系,因此,单凭其夫妻关系便自然享有该公房的居住权。同样从该法条出发,分析张某二是否享有居住权,可以看到,张某二虽然将户籍转入该房屋,但与原承租人并非配偶关系,且并未在该房屋实际居住过,因此,张某二不享有居住权。张某一通过合法程序成为该房屋承租人,其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但张某一在上海有其他住所,且在变更承租人时,李某之所以同意张某一作为承租人,也是以张某一同意李某继续居住在该公房内为前提条件的。

其次,诉讼该如何提起。本案中,虽然张某母女在多次在公开场合声称要从李某手中夺回该房屋居住使用,但并未采取相应具体措施,因此无法从排除妨害的角度要求其停止侵害,但是,张某母女之所以多次叫嚣收回房屋,是由于自身法律意识的缺失导致其认为有户口就有居住权,没有落户就没有居住权,如果通过法律程序得到居住权确认的判决,不仅可以让张某母女认识到李某是有居住权的,且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居委会等基层调解组织也可以依据法院判决作出调解,保护李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述两点分析,律师向法院提起其他用益物权确认之诉,要求确认李某对该公房享有居住权,被告二对该公房不享有居住权。通过走访和调查取证收集对原告有利的证据材料。在庭审中,律师对被告证据和意见展开充分的质证和辩论,最终法庭充分采纳了律师意见,支持了律师的全部诉讼请求。

结案感言:律师认为,一个案件成功的关键在于抓住案件焦点,比如同一个纠纷可能有多个解决角度,该从何角度出发,选择何案由立案。而在案件送交法院立案之前,事前的准备工作又是重中之重,包括证据的准备,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地方法规等的收集,诉状的写作技巧。一个准备充分的案件,基本上已占得先机,至于庭上的质证和辩论,更是考验律师的临场思维和语言技巧。一个成功的案件,律师从当事人提供的基本事实中提炼出法律事实,并围绕该法律事实组织证据和辩论,一切的法律规定和证据都围绕并服务于该诉讼请求,没有任何的枝枝蔓蔓,去掉了所有纷繁芜杂,最终高效率的得到胜诉判决呈现于当事人面前,判决的结果能够解决当事人的难题,得到的判决可执行,不是废纸一张。这就是律师的服务,也是专业的服务。这些专业技巧和法律思维是任何没有经过专业历练的普通人无法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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