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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nel: 北昆 刘剑钧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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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赠与私生子整栋楼房,后鉴定非亲生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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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张三婚外与柳女同居,并生育儿子小亮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张三以“小亮确系亲生”为条件,将自己名下的一栋6层楼房全部赠予给小亮

待小亮年满19岁时,经鉴定张三发现小亮并非自己亲生

张三如何要回楼房,维护自己权益。

本案焦点:张三赠与小亮该栋楼房的合同效力如何?

具体分析

依法,赠与合同系诺成性合同,不动产的赠与以不动产变更登记为生效条件。而本案的特殊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该赠与合同生效以“小亮确系亲生”为条件,但仅就该条件来看,属身份关系的范畴,当事人能否以身份关系作为赠与合同的条件呢?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合同法第2-2款明确规定,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那么,本案中张三与小亮之间的赠与协议是否属于该条款情形?梅兰律师认为,本案中张三与小亮之间的赠与合同不属于合同法例外情形,应收合同法调整,所附的身份关系条件应遵循“法无规定即自由原则”认定双方之间就赠与合同所附的条件有效。

第二个特殊性在于,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在先,而发现所附生效条件未成就在后。张三还能否依据合同法T45之规定,主张合同未生效。这还真是一个难题,不过梅兰律师认为,在张三履行赠与合同时,应视为其对所附生效条件的变更,也就是说张三以其交付该栋楼房的事实行为变更了所附生效条件的约定,该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当该栋楼房过户到小亮名下后,该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赠与行为完成。

那么,张三该如何维权,要回房屋呢?

首先,本案不属于合同无效情形。依据民法总则T153-1,T154之规定,合同无效仅限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本案不属于该法定情形。本案所附生效条件系张三与小亮之间约定,也不符合合同法T52第(一)项所规定的无效情形。故,张三无权依据赠与合同无效,要回楼房。

其次,张三能否通过行使撤销权,要回楼房。依法,该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已经变更登记在小亮名下,不符合合同法T186条之规定,张三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

但是,张三在履行赠与合同时误以为其与小亮之间具有血缘关系,然事实表明小亮并非张三亲生,这一事实是对张三作为父亲身份利益的侵害,严重损害了张三人格权,张三有权依据合同法T192,T194之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要求小亮返还楼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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