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该对党中央国务院惠民的住房保障(经济适用房)政策保驾护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虽然,河北省唐山市委市政府坚决正确执行国家政策。(借名者持拿借名买经适房的合同买房,国家不承认。)可是唐山法院却判:“无资格购买经适房的人,借名买经适房,先出资入住,等国家准许过户时再过户。这合同,合法有效。”
这种“八路军打共产党”的危险作法,应该纠正,必须制止。
国发(1994)43号文件,国发(1998)23号文件到国发(2007)24号文件等等。
温总理讲:严格经适房购买资格审查。
最高法院也有关于经适房的解释。
承办法官只认定合同有双方签字,就是合意,就合法有效。这种法官有意躲避合同的另一个要件:合同标的(冒名顶替-借名买经适房)不合法。
民法通则:法律没有规定的要遵守国家政策。
不然,假若,签合同得到可以弄平美国世贸大厦的类似“玩艺”,消杀贪官污吏和骗子们的“合同”,也会成为合法有效了。
这是真事。电话:13933390734
(依据经适房产权证办的户口和身份证,号:130203194712240334
但不能入住。邸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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