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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洛克的底线: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反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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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然

 

    有人因事业而不朽,有人因思想而永生。那些永生的思想者,是因为他们懂得人性,他们知道人性在哪里闪光,他们知道人性在哪里失明。洛克是深谙人性的一位自由主义者。在政治思想史上,无论是自由主义思想还是人权思想,都有他的足迹。不但有,而且是鼻祖。

 

    自由主义者深受基督教的影响,大都从人性恶出发,从而推论和演绎出一整套的宪政政治逻辑体系,这当然对洛克也产生了重大影响。洛克并没有就此止步,他从人类在自然状态的不便中切入政府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合道德性、合目的性。

 

    洛克从人性的底线出发,从人性的经验出发,来论证人的最基本的需要,分析政府存在的基本目的。人类从自然状态里走出来进入契约社会,必然把人的一部分权利交给政府,但人的三个基本权利不能交,即生命、财产、自由。政府存在的目的,不是追求政府的既得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福祉。公共福祉就是要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侵犯。

 

    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洛克从不高扬人的道德,因为每一个人都有每一个人的道德观,道德观是个体的,也是群体的,个体的道德千姿百态,群体的道德也是基于底线的道德,在群体中高扬道德,尤其是推崇高尚的道德,那无异是破坏了每一个人的道德生命力,使每一个人在高尚的道德面前失去了做人的尊严。他只谈底线的道德,这个底线的道德,就是要尊重每一个人的生命。他告诉你,无论何时何地,无论是在和平时期还是处于战争状态,人的生命永远都是第一的,生命是极其重要的,没有了生命,什么都没了,任何人无论以何种理由都不能夺去别人的生命。他有一句话说得真好:"一个人既然没有创造自己生命的能力,就不能用契约或通过同意把自己交由任何人奴役,或者置身于别人的绝对的、任意的权力之下,任其夺去生命。"

 

    每一个人都具有同等的生命,每一个人的生命都具有同等的生命尊严和生命诉求,每一个人的生命都值得珍惜。上帝造人,并不是让每一个人破坏自己的生命,也不是让其它人来残害自己的生命,否则就是处在战争状态。无论是正义的战争还是非正义的战争,都没有理由灭绝失败者的生命。生命是神圣的,因为上帝而神圣。生命是高贵的,它让人活得有意义,让社会富于色彩。每一个生命都如同花一样释放出自己独有的芳香。没有了每一个鲜活的个体生命,上帝就会被亵渎,社会就失去了活力,人类社会就失去了光泽。

 

    如果任何人侵犯了别人的生命,那么每一个人都要为自己的生命而战,"一个人可以毁灭向他宣战或对他的生命而怀有敌意的人"。为生命而活,才是神圣之活。为生命而战,才是神圣之战。

 

    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人生命的意义就在于劳动,不劳而获,那是在浪费上帝赐予的生命,是对上帝的不敬。"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权利,因而可以享用肉食和饮料以及自然所供应的以维持他们的生存的其他物品"。凡是自己加入的劳动的东西,"能用多少就用多少",劳动不但创造价值,而且劳动还必然使自然物品成为私有财产。每一个人都可以通过劳动获得财产,不能以攫取别人的财产为目标,每一个人的财产都必须得到保障。

 

    私有财产之所以是神圣的,那是因为有了人的劳动。私有财产之所以是不可侵犯的,是因为侵犯了人类的私有财产,就破坏了人之称为人的基本道德底线。私有财产设置了道德的边界底线,侵犯了人类的私有财产,或者把人类的私有财产变为公有,那是破坏了人类的底线道德,使道德处在失范和无序状态。哪里没有私有财产,哪里私有财产没有得到保障,哪里的道德就会塌陷。私有财产之所以神圣不可侵犯的,是因为私有财产是人类正义之源也是正义本身。人类在自然状态中获得通过劳动获得的财产充满了正义性,人类进入契约社会,就是为了维护正义,维护上帝的尊严,保障私有财产就是维护正义的基本标志之一。破坏和侵占私有财产,就是以上帝为敌,就是向人类开战,就是使人与人之间进入战争状态。

 

    自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人的终级目的不是生命本身,也不是财产本身,而是自由。生命与财产并不是人的最终追求,并不是人的最终归宿。自由才让生命大放光彩,才让财产展示人性的光辉。没有了自由,生命只具有了工具性意义。没有了自由,财产就失去了精神之根。自由并不是无政府主义,并不是利己主义,并不是为所欲为,自由"并非人人爱怎样就可怎样的的那种自由,而是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其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

 

    自由就是在法律之内的自由,在法律之外无自由,如果说法律之外有自由,那也是特权者的自由,是专制者的自由,是权力者的自由,是给自由以毁灭性打击的自由。"就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自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就是以法律的名义、上帝的名义、以高尚的目的也不能侵犯自由。

 

    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保障生命、私有财产和自由。洛克对政府提出的要求是低调的,要求政府执行规则、执行法律即可,当裁判员就别当运动员,当运动员就别当裁判员,一身兼二任既破坏了法律,也极大地伤害了自由。政府的目的也因此很快就变成政府自身的目的,变成以公权谋私权的工具。凡是违背政府目的的政府,就是暴政政府。凡是违背政府目的而滥用公共权力者,就是叛乱者。

 

    暴政以恐惧为根本原则,以谎言为基本信条,以暴力为强大后盾,以权力滥用为主要表征,侵犯人的肉体与精神,使人成为工具。洛克对暴政进行了简化,他衡量暴政与否只采取了一个惟一的标准。在他看来,暴政就是政府超越法律,把政府置于法律之上。"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相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他还说,"统治者无论有怎样正当的资格,如果不以法律而以他的意志为准则,如果他的命令和行动不以保护人民的财产而以满足他自己的野心、私愤、贪欲和任何其它不正当的情欲为目的,那就是暴政。"真正的暴政就是违背法律的暴政,违背法律的暴政就是透骨入髓的暴政,这种暴政使每一个人都处在战争状态,使每一个人的关系都成为狼与狼的关系,使每一个人都没有合理的预期,使每一个人都朝不保夕。指鹿为马、朝令夕改的暴政让每一个人的生命与财产都失去了归宿,自由自然更是免谈。

 

    在暴政之下,只能苟活。

 

    人类文明进步的基本标志,就在于暴政退出了历史舞台,如果暴政避免不了,人们就有了反抗的必要性。洛克对违背政府目的的统治者提出警告,如果暴政持续下去,"无论什么政府都会遭到强力的反抗。"人们就会"以强力对付强力",人们就"必须把他当作侵略者来对待。"为了维护人权与自由,人们必然具有反抗的权利。

 

    反抗的权利,绝不能放弃。

 

    叛乱是对政府的叛乱,是对政府的颠覆,但洛克对叛乱者有自己的看法,他认为社会的叛乱是果,而不是源,源在于政府和个人滥用政府的公共权力,"不论什么人,只要以强力破坏法律并以强力为他们的违法行为辩护,就真正是地道的叛乱者。"这种强力,只有政府才有,政府本身才是真正的叛乱者。如果政府守法,公民就会守法,政府与公民就都会安然无恙,同在一个蓝天下,过着和谐与快乐的生活。政府守法,是社会和谐之源,稳定之源,繁荣之源。

 

    洛克悟透了人性,他知道,在这个社会里,总有万般不如意,这种万般不如意总会激发人们离开地平线的理想。这种理想,看起来诱人,听起来伟大,真正要实施起来,远不是那么回事。在海市蜃楼的边上,就是人类的万丈深渊,进入海市蜃楼,就进入了地狱之门。

 

    人性具有堕落的倾向,人性也有升华的本能。思想家的目的,就是要给人一条线,线的这头牵着人性的堕落,线的那头牵着人性的升华。这条线会让人脚踏实地实地行进,恪守人的生命、财产、自由的底线,一步一步行进。

 

    洛克做到了,洛克也因此不朽。

   

 

 

茅于轼:道德的人和不道德的国家

 

  茅于轼:我说几句,我觉得何老师这篇文章有非常大的重要性,因为中国的传统伦理有很多非常好的东西,但是显然不适合于21世纪国内外的条件,你把它放弃了显然是很可惜的,因为中国传统有很好的东西,如果完全接受西方的,把中国的这一套扔了,不要中国的好东西,显然是不对的。问题是怎么把我们传统的东西演化成为我们现代条件的道德,这个工作我觉得何老师完成得相当地好,他精细地把握了道德的要素,就是最终的东西,重新把它分类、定义,我觉得是完成了伦理学中间的一个基本建设,可能还有不完善的,今天很多同志评了,但是我觉得这个方向非常重要。


  我另外说一个问题,借这个机会说说我对于伦理学的一个研究方向的新的看法,跟何老师的文章没关系,我觉得伦理学研究缺乏什么?缺乏研究国家的道德问题,国家是没有道德的,因为道德的出发点是个人修养,知耻,我不好意思,脸红,国家不会脸红的,怜悯、同情,国家没有这种心。但是国家的行动有严重的道德,巨大的不道德不是个人行为,是国家行为,为什么国家行为不符合道德?这个问题是非常值得研究的。希特勒这个人是杀人魔王,20世纪三大杀人魔王之一,但是这个人的个人道德是非常好的,他不抽烟、不喝酒,他对自己的要求非常严格,他对女性非常尊重,作为一个权利无边的独裁者,不是三宫六院还不满足,他就一个爱人,他的道德比一般人的道德要高十倍、百倍,但是他居然杀了几千万人,怎么回事?他在做国家决策的时候没有道德观念,这两天霍尔木兹海峡,伊朗跟美国叫板,如果用人的道德来讲,温良恭俭让,要温和,要良好,要恭恭敬敬,要克制自己,要让,没有霍尔木兹海峡的事了。但是哪一个做让步,这让我想起前天马路上两个人开车叫板,我说你们两个人真愚蠢,说一声对不起就完了嘛。国家从来不说对不起,我们知道美国人每天要说几十遍,Excuse me,上班、走路的时候都要说,但是外交里面没有出现过这个词。2000年美国侦察机在我们南海侦查,我们巡逻机王伟被他们撞了,结果我们的人也死了,他们也毁灭了,这两边有一边让一点不就没事了,这两边谁也不让,就跟马路上叫板是一样的事。所以我就想为什么国家的道德跟个人的道德如此之相背离,造成人类的悲剧,我们如何改变,让政治家、决策家做决策的时候想一想什么是道德,什么是温良恭俭让,我们的爱国主义往往跟道德有冲突的,所以很多坏事就是在爱国主义的名义下干的,上战场我就杀人,杀一个什么人?杀一个跟我一样的人,因为他是敌人我就把他杀死了。我觉得这个问题,我对于伦理学知之甚少,但是我不知道这个问题在伦理学界是不是想过,有没有办法解决这个问题?我们现在在哪些方面走错了路?方向不对?我想这个问题非常值得研究,因为今天在座的都是伦理学专家,我今天提出这个问题供大家考虑。

 

 

 

先权利(自由、生命、财产),再制度(宪政,法),最后才道德

  

  甘绍平:我从两方面来说一下,一个是从大体的思路,可能我跟何老师的观点不太一样,另外一个是从内容上我也有些不同的看法。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以前何老师提出的底线伦理概念是非常有意义的,因为可以说它表明了一个时代的变化,就是以前的那种所谓“崇高的伦理”失去了社会基础,现在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人们应该走向一种底线的伦理。底线伦理这种观点在伦理学界影响也非常大,我觉得这个是非常值得肯定的。至于“新世纪的道德纲常”这个构想,我想恐怕基本上也是顺着底线伦理这个思路来的。但是2011年《中国哲学年鉴》上发表了一篇论文,题目是“从底线伦理到权利本位”,说的是底线伦理的概念还没有走到位,更能反映社会重大的变化的,应是权利本位,道德权利这个概念对中国的伦理学界是不是能够起到一个更重要的推动作用。我想提这篇文章的意思是对于一个社会应该如何维系,通过什么价值基准来维系这样的问题,我们或许可以从不同的思路来思考。回想起2001年哈贝马斯到中国来演讲的时候讲了几个题目,其中有一个题目是民主的三种模式,实际上就是要回答社会通过什么价值基准来维系的问题。他给了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就是自由主义模式,自由主义模式的代表人物是洛克,基本的价值取向是保护个体的自由选择的权利,自由权、生命权和财产权。我想这个我们现在都非常好理解了。这种对个体权利的保护要凝聚在法律之中,特别要凝聚在宪法之中。也就是说它所宣传的这样一种自由主义的观点的一个核心就在于说明自由是先于道德的,自由选择的权利是先于道德行为的。自由是一个本体论的概念,它本身无需论证,对自由的限制倒是需要论证的。我觉得这样一种价值理念对于中国传统文化可以说是一种巨大的挑战,我们在传统上恰恰缺乏这样一种个人的、个体的自由选择的权利的观念。我们上来就要求你应该尽什么样的义务,我觉得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底线伦理也有这样一种倾向:就是说先问,你作为一个人,你应该尽什么样的最低的责任,你应该履行一个什么样的底线义务,但却没有问你作为一个人,应当享受何种做人的权利;作为一个人,我有没有权利回答,我该道德还是不该道德?我觉得这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我觉得这个问题我们这个社会还没有好好地进行反思和梳理,特别是在伦理学界,也没有好好地进行一番讨论。


  所以我觉得关于中国社会道德到底是在爬坡还是滑坡,现在有很多的争议,刚才何老师也说了很多的乱象,但是我自己认为如果从公民权利意识上升和增强的角度来讲,我们的道德是在爬坡的。因为我们首先需要建立一个基点,那就是自由选择是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你有了这个权利以后再说第二步,你是道德地行动还是做不道德的事,做不道德的事情就应承担怎样的责任。这样一个最起码的基点的问题,必须解决。所以刚才说的那篇文章提出了从底线伦理到权利本位的转型,我觉得这个问题恐怕是点到一个关键点上了。至于刚才讲的道德滑坡的那些乱象,我觉得还是一个制度建构的问题。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某些外国人在本国也是非常守法的,可是一到我们这边来马上就变了,那就是你的制度不健全嘛,就算有制度也不遵守,同时也没有好好监管。当然,自由主义也有它的弱点,正如刚才陈教授说的,在提振共同体的团结意识方面比较弱,所以人们就注意到民主的第二种模式:共和主义,代表人物是卢梭的观点。共和主义民主模式的优点是强调共同体的团结的价值诉求,但是不知道通过什么途径。因为卢梭所处的时代还是自由权利的意识处于缓慢建构的状态。他是出生于日内瓦的,这是一个很小的城镇,所以那里很容易形成一种共同体团结的意识,一种共同的道德风尚,甚至还有一种爱国主义的信念,无论是在日内瓦还是在威尼斯都很容易。但是在一个广博的宏大的社会里面,占统治地位的却是多元化的价值选择。在这种情况下,要说爱国主义,哈贝马斯也提爱国主义,但却是宪法爱国主义,自由权利意义上的爱国主义,这个概念已经同以前的概念完全不一样了。所以,在一个大社会里,如果按照卢梭式的共和主义提振伦理的方式,最后的结果恐怕也就是倒向一种极权主义了,在卢梭的思想中确实存在着一种明显的极权主义的倾向,体现了一种意识形态的强制。这就不难理解法国大革命中的暴政与卢梭思想的联系。


  在当代西方,可能他们会经常说政府的功能是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在公共服务产品中最重要的是法律的建构,另外就是公共服务设施,铁路、机场,这些民间不容易做的一些事情。但是里头有没有伦理道德呢?他们的回答就是基本上是没有的,这是自由主义传统使然。但是,光有个体权利还是不够的,还得有社会团结的意识。可是自由主义似乎无法有效提振这种团结的道德诉求。所以哈贝马斯也意识到这个问题,他的想法就在于,要把自由主义的价值作为一个核心,但是在这个基础之上,还要把共和主义所重视的团结的意识提振出来,那他采取一个什么方式呢?就是采取一种他所主张的审议民主、商谈民主的方式,主要体现在立法的过程,也就是说哈贝马斯最后还是要回归到立法的这种法律途径上去。因为立法,在过程上就能够把自由主义的这样一种尊重人的自由权利的原则很好地体现出来,同时立法在结果上,又可能把团结这样一种道德要求凝聚在法律之中。这样就把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各自的优点融合在一起了。一个很好的例子就是见死不救入罪,在德国还有西班牙等许多国家都有了。事实上这种援助的行为本来是不应该入法律的,但是因为涉及到人的生命所以入法,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一个思路就是我们首先还是要着眼于公民的自由权利的保障,这个我们是要补课的,文化启蒙还并没有结束。那么,伦理学家要做什么呢?有两条:一个层面是为立法提供理据。伦理学家应该同法学家更密切地结合在一起,无论是在医院的伦理委员会,还是企业的伦理委员会,甚至是国家级的伦理委员会。我们一直呼吁要建立一个国家级的伦理委员会来讨论一些伦理难题,一些法律中没有涉及的问题,从而为立法提供理论依据。在这个层面,伦理学家可以起作用。


  另外还有一个层面,就是在遇到伦理冲突的时候,每个人都会觉得有一种困境,就希望伦理学家提供一种解决思路或方案,这才是考验你伦理学家水平的时候。人们会认为伦理学的基本概念不用去说,基本理论无需去提,但是当我遇到这些道德难题的时候你怎么说。去年在德国出了一位名人,一个很年轻的1964年出生的小伙子,他专门研究人们日常生活中遇到的伦理难题,写了几本书非常畅销。我另外还想举一个例子,非常现实的一个讨论,就是关于图书馆的伦理规范。1938年美国就推出了第一部图书馆伦理规范,1995年至2004年是世界各国的图书馆伦理规范的制定及颁布的高潮期。但唯独德国没有制定。德国是很重视职业道德的国家,但他们是联邦制,科教事宜由各州自行管理。虽然有很多图书馆的团体协会,但是它们从来没有整合在一起,直到后来才勉强整合了一个没有任何约束力的,像我们总会性质的这么一个机构,作为全德国图书馆学界的发言人,起到行业代表的作用。但是这样一种图书馆的伦理规范,由于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机构,所以长期以来就没有设置。后来在国际环境的压力下,2007年德国才勉强推出了一个德国图书馆的伦理规范。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德国的这些图书馆工作人员的道德水平不高,他们的水平很高,没有任何问题,只是长期以来没有这样一个规范。在国际环境压力下推出的这个东西,大家反响也不热烈。他们会说,因为作为当事人的我并没有参与讨论,这个东西只是在时间很紧急的情况下推出来的,凭什么我要关心?后来有一篇硕士论文专门谈这个事情,德国为什么会这样。我觉得这反映一个现实,没有这个规范,但是人们的实际的道德水平并不是很低。后来人们对这个规范有点兴趣了,为什么?他们希望这一规范能够提供一些指导,在工作中遇到两难的时候,规范给我一个指引,让我作为一种参考。如果你有规范的话,我好好引用,如果你没有的话,我们可以搞一些博客、论坛来解决这些问题。我举这个例子是要说明,恐怕最根本的问题还是要在宪法这个框架下,如何保障人们的权利,这是最根本的一个价值前提,在这个基础之上,其他的问题则要通过民主的程序来协商和讨论,比如如何改善我们社会的道德面貌?采取何种制度框架来“固化”这种道德?民主制度不能打保票,不能保证这个商议的结果一定是理想的,但是必须经过这样一个程序,也许对社会的文明发展起一定的作用。


  另外从内容的角度来讲,我简单地说一下,关于三纲:我觉得关键是制度设计,而不是一种原则,如果只是原则的话,谁都可以不遵守。第一条,民为政纲,主要是一个制度安排,设置了以后肯定要这么去做,用不着谁每次去提醒:一定要以民众的意愿为本。因为光说是没有用的,人们必须按照这个制度来,任何人肯定都要这样做。马英九要拉选票就要90度弯腰去争取,这不是谁教育他的结果。第二条义为人纲,这是刚才谈到的道德底线的问题,这个非常重要。但是我们首先解决责任和义务从何而来的问题,从人的权利中来,权利是所有责任和义务的基础。任何一个人如果拒绝道德行为的话,也不意味着他没有道德权利,因为很多出生以后就没有行为能力的人,他们没有行为能力,并不意味着他们就不享有做人的权利。所以人权是一个最有道德意味的概念。我认为必须把权利基础解决完了以后,才能再谈当事人的义务、责任。这就是权利本位的立场。


  最后还有一点,我觉得问题非常大的一个就是生为物纲,我想在这个问题上公民之间的观念差异是非常非常大的,因为这就涉及到生态伦理的一些讨论的问题。生为物纲,我觉得还是理想化了,这涉及到不对等性:人类有道德的义务,但是自然界是没有这种义务的,这样两种关系就处于一种不对等的状态,而不对等是特别难论证的。其他我们不要深入地讨论,但是有一条我觉得值得生态伦理学家回答,就是在我们遇到人的利益与物的利益,比如与动物的利益发生一种不可调和的冲突的时候,比如说我们有一种新药,必须首先做动物实验,肯定不会先做人的实验,怎么办?德国是一个动物保护法非常严密的一个国家,但是它也规定在遇到这样一种不可调和的冲突的时候,动物实验也可以做,包括高级脊椎动物的实验也可以做,只是要限制,这还是说明是以人为本,而不是以动物为本,人和动物不是一种对等的平等的关系。因为如果是这样的话,是得不到大多数民众的认同的,即便是有相关的规范,人家也不会遵守。所以我觉得如果能解决这样的问题:在遇到这种两难的情况下,为什么要坚持以人为本,而不是以物为本,这一条也许才能够真正有效用,这就是我的粗浅的评论。

 

  甘绍平:我补充一句,自由这个概念应该是本体论的概念,它不需要论证,如果要论证自由的话,后面的事情就不要做了,但是对自由的限制是需要论证的,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它是一个伦理道德的起点,如果没有这种点的话,后面就不要谈,就是纲德的绝对命令。这里头有一个含义,就是一个人的精神自由是无限的,我们现在温家宝总理老说人的尊严,什么含义不管,但是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含义应该是什么呢?在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的,就是一个人不能被逼到他连精神的自由都没有的地步,他有权利做恶人,至于说他做了恶人之后受到什么惩罚那是另外的问题。我们经常对监狱里的罪犯说你必须坦白从宽,你必须洗脑,但是我们是禁止洗脑,但是法律上、宪法上允许你的思想永远不承认错误,否则的话人是没有尊严的。所以我提这个问题的意思是它是一个起点性的东西,你应该允许人有这样一种尊严,他有一种恶意的权利,做坏事该怎么惩就怎么惩,但是想法可以不用洗脑。所以我觉得前提应该是这样一个本体理论的概念。


  秋风:谢谢甘老师,甘老师给何老师提出一个根本的挑战,你不要从伦理学考虑,从政治哲学的角度考虑,基本上权利替代伦理,新纲常不需要,只需要一个新的制度就可以了。

 

 

 

武装反抗暴政是天赋人权——美国持枪自由背后的价值观

 

作者:万里 2007-04-26

文章摘要:推翻专制政权靠什么?靠武器!靠全民武装!美国民众享有持枪自由权正是基于人民有武装推翻暴政的天赋人权,为了使后者得以实现,前者必须保障。尽管持枪自由权给美国带来一些社会问题,但这些问题和暴政下少数人垄断了武器,而多数人手无寸铁造成的后果,显得微乎其微。

    2007年美国当地时间16日7点15分,弗吉尼亚理工大学发生恶性校园枪击案,造成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33人死亡,17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凶手为精神异常的23岁的韩裔学生赵承熙。

    美国政府和民众对这一事件的反应再次展现作为民主超级大国的风范,那就是——爱,宽容和自由。美国总统布什、弗吉尼亚州州长卡因纷纷发言对此表示哀悼,所有联邦机构降半旗为遇难者致哀, 21日,颂扬遇难者的33个一半足球大小的花岗岩悼念碑按照椭圆形被安放在弗吉尼亚理工大学中央广场上。其中还包括凶手赵承熙的悼念碑。尽管悲剧让人痛惜,但美国民众所表现出来的人道主义精神令人动容。

    弗吉尼亚理工大学惨案的发生迅速的吸引了全世界新闻媒体的目光,中国大陆的媒体自然不会放过这一妖魔化美国的机会,又开始热烈的发出如美国枪支泛滥,美国不注重人的生命价值,美国自由过头,人权差劲的陈词滥调。然而令人齿冷的是本国发生的平顶山矿工遇难,铁岭钢水烫死工人的新闻却由于已经“缺少新闻敏感性”使得媒体缺少深度关注的动力。

    大陆媒体更乐意用美国枪案来印照本国禁枪政策的英明正确,从而为党国统治又抹上一层亮色。

    事实上,美国并不会因此事件而实施禁枪政策。美国总统布什在枪案发生的次日就发表讲话,表示公民持枪自由的权利不可侵犯,美国政府将会考虑加强校园安全措施。美国公民持枪自由的权利来自《合众国宪法第二条修正案》:“管理有序的民兵是自由国家安全之所需,故人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

    持枪自由这一权利的背后,体现了这样一个价值观——武装反抗暴政属于天赋人权! 

“政府”这样一个人类所创造的“怪兽”必须时刻“防其失控”

    美国在两百年建国初期,她的开国者们就敏感的意识到了,拥有巨大权力的政府是人类所制造的“怪兽”,这种巨大权力有可能导致政府中的那些权力拥有者的异化变质,从而给人民带来伤害。由于伤害方的权力可以使这种伤害成倍增效果。为了避免这种伤害的发生,他们便绞尽脑汁设计总总方式来限制政府权力的过分集中,比如规定了公民个人的自由、权利有宪法保障,有民选政府、有独立的立法、司法体制、还有独立的舆论,但他们认为这些都还不足以保证一个政府不会变坏,于是在宪法修正案的第二条(权利法案)中规定:“管理有序的民兵是自由国家安全之所需,故人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

    这一条款可谓具有划时代的前瞻性,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其他国家时有发生的情况:即手无寸铁的人民面对政府军队的镇压束手无策。也使作为个人的美国人对保护自己的个人利益信心大增。个人拥有枪支武器,是保卫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当人民面对暴政欺凌的时候,他最后的手段就是拿起手中的枪去反抗暴政。

    对于政府发自内心的警惕根深蒂固的埋藏在美国人的价值观中,林达写过的书中曾用了这样一个标题——总统是靠不住的。这体现了美国人对政府权力的警惕,因此他们决不放弃用总总手段来约束政府,包括持枪自由的权利。与“总统是靠不住的”有异曲同工之妙的是布什演讲中的话:“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不是政客天花乱坠的演讲,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除了民主制度外,持枪自由权使美国民众有了武装反抗暴政的条件,枪支是对统治者实现驯服的有效手段。

    笔者一直以来的一个观点就是:在和平的环境下,对人民造成最大伤害的不是杀人的强盗,也非不可抵抗的天灾,而是权力没有受到制约的统治集团。没有持枪自由的权利,民众将丧失武装反抗暴政的机会,而只能任由暴政的欺虐。二战之前德国人民也是合法拥有武器的,但在希特勒上台之后,首先搞枪支登记,然后设法逐步搞没收枪支,以致犹太人最后只能束手待宰,失去自卫武器正是犹太民族的悲剧原因之一。可以这样说,一切专制独裁政府对民众持有武器都是深怀戒惧的,它们总会用总总理由限制民众合法持有武器,从而维护自己的暴政对武装力量的绝对垄断。

枪支是自我保护的有效手段

    在美国枪支销售的广告中有这样一段广告词:打电话报警需要时间,等待救援可能葬送你的余生。自卫反击!

    美国在建国之初,地广人稀。当欧洲移民来到北美大陆的时候,他们面对的是一个极其艰苦的生活环境,人们在拓荒中跟野兽和强盗斗争时,已知道持枪的重要。当然这个时候,枪支兼有狩猎工具的作用,但人们面对威胁的时候,枪支已经成为自我保护的重要手段。美国独立战争时,民兵和游击战已使各州人民普遍认识到公民普遍有持枪权利是公民权和州权的基本内容之一,是捍卫公民权和州权的最后手段,是对产生暴政的威慑和制约,是保卫自由与和平的一道钢铁防线。

    正是基于这种自我保护,而不是把命运寄托在某些统治者身上,美国才有广泛的持枪自由权利的认同。自我保护,小到私人财产和土地,大到公民权利和民主制度。美国曾出现坐在轮椅上不能走动的八十多岁的老太婆拿出轮椅底的手枪击毙进来抢劫的身强力壮的年青的歹徒的典范,曾出现六岁的小孩在他父母被闯进家中抢劫的歹徙打昏在地后拿出手枪击倒歹徙的奇迹。当美国的校园治安不好时,不少父母就赶紧送枪给住校的女儿防身。两百多年来,美国没有产生专制政权,没有产生军人独裁,没有产生寡头统治,没有产生精英垄断的政府,没有产生无限权力的政府,没有产生一个无限权力的中央集权。可以说,公民持枪自由对保护自我利益起了重要作用。

    枪支的持有,使自我保护有了现实的条件,对内可以实现对统治者的震慑,对外则能对抗入侵者。

为防止政府中的少数人的作恶,绝对不能剥夺多数人的权利

    反对人民持有枪支的专制政府常常以枪支会落入黑社会份子的手中,使黑社会份子危害加大为借口,剥夺公民的自由持枪权,这种借口的背后显示出专制政权对大多数民众的不信任。

    公民普遍没有持枪的权利,这就等于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没有持枪的权利,在这大多数人中,缺乏理智的人和坏人是少数,好人和有头脑的人是多数。禁止公民普遍有持枪的权利,实际上是禁止大多数好人合法地拥有枪支,因为无法完全禁止住少数坏人非法获得枪支,无法做到少数坏人绝对弄不到枪支,也无法做到每个持枪的好人都绝对不会变成坏人。禁止公民普遍有持枪的权利,其结果往往是:守法的人无法合法地拥有和使用枪支,而不守法的人却往往能非法地拥有和使用枪支。

    美国持枪自由的背后显示了民众这样的价值观:多数人的权利不能由于少数人的作恶而剥夺!为了防止少数人作恶尤其是来自暴政下的少数人作恶,人民必须拥有武装自卫的权利。

    少数的黑社会歹徒有枪做恶和黑社会组织有枪做恶是十分可怕的事,但多数的人们没枪抵抗更是可怕的事。出现有枪的黑帮团伙和土匪是可怕的事,但出现一个专制腐败的政府,出现一个好战和专横的政府,出现一个法西斯政府、出现一个好大喜功的政府、出现一个横征暴敛挥霍无度的政府、出现一个强奸民意的政府、出现一个流氓政府和无赖的政府这更可怕。这样一个政府下的“少数人作恶”比起“黑社会少数人作恶”,其后果的严重性差别又何至千万倍。禁止人们普遍有持枪的权利,禁止民间拥有枪支弹药,实际是剥夺多数的人民维护自由和生命的权利,实际是削弱和剥夺多数的人民的自卫能力和自保能力,实际是削弱和剥夺多数的多数的人民的自治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实际是保护少数人垄断和把持人民管理社会和政府的权力,实际是把多数的人民的生命和尊严、命运和前途完全交给极少数人,实际是禁止人民管理和监督政府,实际是削弱人民反抗专制腐败统治的能力,实际是削弱人民抵抗外来侵略的能力。

    基于保护人民权利的原则,美国在宪法中规定了“人民有推翻暴政的自由”,不管是来自本国的专制暴政,还是国外的侵略暴政。推翻专制政权靠什么?靠武器!靠全民武装!美国民众享有持枪自由权正是基于人民有武装推翻暴政的天赋人权,为了使后者得以实现,前者必须保障。尽管持枪自由权给美国带来一些社会问题,但这些问题和暴政下少数人垄断了武器,而多数人手无寸铁造成的后果,显得微乎其微。

    这种来自对少数人作恶尤其是拥有巨大权力的政府中的少数人作恶的警惕,保证了美国民众对持枪自由权利的认可,这种认可后面正是对宪法中“人民有推翻暴政的自由”的保障。

    我们在看美国大片中不难发现,很多电影中的政府官员,FBI,情报人员,司法官员,军队特工往往成为反面角色,以邪恶的面目出现,当善良平民受到来自这些政府内部人员的侵害而求告无门之时,能保护自己的就是手中的武器了。

    事实上,不止美国,包括英国,法国,德国,澳大利亚等等民主国家,他们国家的法律都认可了民众持有枪支的自由,民主国家宪法中规定的“人民有反抗暴政的自由”正是通过民众自由持有枪支来得到实现的。

    分析完美国持枪自由的原因后,我们不得不佩服美国建国者们的深谋远虑,让我们再次分享1789年生效的《宪法修正案》也叫《权利法案》的第二修正案这一伟大条款:“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组织良好的民兵队伍,对于一个自由国家的安全是必需的,人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

 

 

 

信力建:美国人绝对应该合法持枪

 

【摘要:美国建国三百多年,没有一次政变,没有一次军事叛乱,跟国民对于政府权力的制约以及自身权利的重视息息相关。水门事件时,尼克松总统的副手曾向他提出了一个愚蠢的建议:调军队来保护总统府。尼克松连想也没想就拒绝了,说了那句著名的话:“坐在装甲车里,是做不了美国总统的”。】

 

    1月8日美国亚利桑那州图森市发生一起枪击案,至少造成6人死亡,12人受伤,伤者中包括来自亚利桑那州的民主党女议员加布里埃尔?吉福兹。据有媒体分析,女议员是因为极力赞成推行医改而遭到一名22岁的名叫贾里?罗纳的枪手的袭击,在美国众议院去年三月份通过改革法案后,吉福兹在图森市的办公室遭到破坏,有人还携带一件武器参加了最近举行的一次会议。对于遭遇不幸的死伤者及家庭,美国总统奥巴马称,是美国“整个国家的悲剧。”

 

    悲剧发生后,再一次引发了中国人对于美国枪支泛滥的关注,据联邦调查局估计,美国是世界上私人拥有枪支最多的国家,目前大约有2.5亿支枪在私人的手里,另外每年还有500万支新枪被私人购买,几乎人手一枪,这么多枪肯定会导致枪击血案频发,在一个菜刀都已经实名制的国度里,很多人就是不理解为什么美国人一根筋不愿禁枪呢?

 

    “枪不杀人,人才杀人。”这不仅是美国人对于枪支管理的理解,也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国民对于枪与杀人之间关系的理解。全世界绝大多部分国家都允许私人持有枪支,包括加拿大、西欧以及许多所谓的第三世界国家,反倒是像中国、朝鲜这样的国家是坚决不能允许国民合法持有枪支的。如果你问美国人为什么不禁枪,人家会觉得不可思议:如果不让拥有枪,那得多乱啊,犯罪分子会不顾成本轻松地威胁到普通人的安全。况且杀人有很多方法,枪只是其中之一,不用枪,用刀、用石头、用毒药也可以杀人,所以会不会出杀人案件并不取决于手中有没有枪。2010年中国发生多起大型杀幼童案件,没有人使用枪支,照样能置人于死地。2010年3月23日:福建南平男子郑民生,持刀在南平实验小学大门口行凶,杀死8名、重伤5名小学生,制造南平惨案,没有枪;4月28日:一名男子冲进广东省湛江市下辖雷州市雷城第一小学的校园发,持刀砍伤10余名学生和1名教师,没有枪;4月29日:拆迁受到不公平待遇的徐玉元把报复社会的对象定在更加弱势的幼儿身上,持刀冲入幼儿园,砍伤30余人,同样没有枪;4月30日: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道尚庄村45岁的王永来闯入尚庄小学,用铁锤打伤5名学前班学生,然后将汽油浇在自己身上并抱住2名学生点燃,犯得着用枪吗?

 

    没有枪根本不能防范杀人伤人案件的发生,从中我们还可以看到,中美两国的行凶案除了武器不同外,还有一点区别:美国人有枪所以敢枪击议员、总统;中国人没枪所以只能杀手无缚鸡之力的小孩。

 

    当然,美国人坚决不禁枪还有着更加根本的考虑:如果公民没有枪,而军队、警察、政府却拥有枪支,那么当他们背叛了公民信任的时候,我们用什么来保护自己?我们只能处于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地位。在美国,历史上也曾多次就是否禁枪在国会辩论,最终大家认为公民持枪能保护自己利益,所以不应该禁枪。美国《独立宣言》明文写到:“但是,当追逐同一目标的一连串滥用职权和强取豪夺发生,证明政府企图把人民置於专制统治之下时,那么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没有枪怎么能推翻“企图把人民置於专制统治之下”的政府呢?因此,在美国1791年通过的《权利法案》的第二条规定:“……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受侵犯。”也就是说,美国的立国者认为,这种权利,不是统治者给予人民的一种恩赐,而是一种天赋人权。虽然美国已经实现了民主,但是出于对暴政的天然防备心理,美国法律坚决保证人民持枪的权利。托马斯.潘恩早就教导美国人:“政府”的代理人必须被设想为“小偷”或者“强盗”,国民必须必须时刻“防其失控”。“当社会、政府、法院不能给你公平的时候,你可以用枪来实现。”这意味着,当政府剥夺人民自由选举的权力时,当政府剥夺人民新闻出版自由的权力时,当政府剥夺人民思想和言论自由的权力时,当政府剥夺人民集会结社自由的权力时,当政府用武力镇压人民实行专制和暴政时,人民有权用武力进行反抗。允许持枪固然会造成很多刑事案件,但是和刑事凶杀案相比,暴政更让人恐怖。所以,美国政府只能通过再三呼吁为管制枪支“立法”,如限制某种枪的型号,又如买枪者必须等候几天,以便让卖枪的查一查电脑,确定对方是否有犯罪前科等,来减轻持枪犯罪的危害程度,而对于彻底禁枪,由于《宪法第二修正案》的存在,政府是永远做不到的,更加不可能因为暴徒制造杀人案件而收回国民自由持枪的权利。

 

    事实上公民是否能够拥有枪支对于保护公民的权益、反抗暴政的确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没有枪,政府可以包括随意闯入国民私人领域、随意征收国民的私有房屋以及土地;更恐怖的是没有枪支,有人可以随便把你推到工程车下碾死。而在美国这一切是不可想象的,美国《宪法第三修正案》规定“任何士兵,在和平时期,未得屋主的许可,不得居住民房;在战争时期,除非照法律规定行事,亦一概不得自行占住”,以及《第四修正案》“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财物的安全,不受无理的搜查和扣押的权利;此项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理由,加上宣誓和誓愿保证,并具体指明必须搜索的地点、必须拘捕的人和必须扣押的物品,否则一概不得颁发搜捕状”。在美国,私人领地受到侵犯,你有权开枪,上诉这两条,都和个人持枪权利有着密切关系。试想如果一个美国的农民土地被掠夺了,他告状无门,这时候房地产开发商来拆他的房子,他至少还可以拿起枪支与开发商打一仗,维护最后的正义。

 

    “枪不是一种工具,枪是一种权利。”一名原籍俄国的犹太裔美国人在在详细了解希特勒迫害犹太人的历史档案后如是说。美国国民授予政府以有限权利,国民不允许政府及军警垄断武器,必须保留国民持枪的权利以维护自保的权利,这样一来,就保留国民监督和控制政府及军警的权利。美国建国三百多年,没有一次政变,没有一次军事叛乱,跟国民对于政府权力的制约以及自身权利的重视息息相关。水门事件时,尼克松总统的副手曾向他提出了一个愚蠢的建议:调军队来保护总统府。尼克松连想也没想就拒绝了,说了那句著名的话:“坐在装甲车里,是做不了美国总统的”。民主体制下的执政者不会走到让所有人都拿着枪对着你的境地,但是自以为全能的政府就不可避免的走向国民的对立面:秦始皇灭六国后“聚六国之金,熔为金人十二”,不但不让平民拥有武器,连造武器的原料都不让你有;元朝的蒙古统治者为怕汉人造反,编二十户为一甲,每一甲只允许有一把菜刀,做饭只能传着用。事实已经证明,历史从来不是傻子。

 

    自由和安全之间并没有什么悖论,当你享受自由的时候,你必须承担自由所带来的后果,这个后果是美国人经过多次讨论后所选定的,他们既然愿意就应该承担选择的后果。只是当我们在替他人担忧的时候,想一想自己没有选择自由的后果是怎样的悲惨,没有枪,国民就如同鹅城里面的呆头鹅,连起码的反抗权利都没有。

 

 

 

许晓光:什么是公民不服从? 

 

   人类自古就有不服从权威的传统,从古希腊神话中普罗米修斯对宙斯的不服从,将火种盗给人间开始,到耶稣不服从罗马法律,无畏地传播基督的福音,一直到现代,印度在圣雄甘地坚定的脚步下赢得了民族独立。

 
  公民不服从的概念首先在1848年由梭罗提出,他拒绝纳税,以抵制美国出兵墨西哥,并反对逃奴法的强制实施。他意识到,一个社会中只有极少数人是真正出于良知而服务社会,并且由于他们对不公正政策及恶法的抵制而被视为社会的敌人。梭罗因此自愿为反对恶法而受牢狱之灾。历史上,公民不服从行为可以说是社会道德重建的参照系。无论印度民族独立运动,马丁?路德?金的美国黑人民权运动,南非反种族隔离运动等,都事实上表明,公民不服从可以带来社会道德的巨变,并成为有力地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机制。
 
  这里首先要明确定义?最广为接受是罗尔斯的,他认为公民不服从是公开的、非暴力的、有意的违背法律,其目的是为了积极去改变法律或政策。因此,这些公民是愿意接受他们行为的法律后果,以此来表明对法治的尊重。这是合法抗议与暴力革命之间的中间地带。也有人认为,罗尔斯的定义过于狭窄,并且其理论前提只能是已经几乎实现正义的民主社会,对如北朝鲜这样的专制政权,则无实际可行性。
 
  这带来了相关的一些问题,如:为什么说违法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却是公民不服从?在怎样情形下公民不服从具有道德正当性?为什么公民不服从必须是非暴力的?为什么一定要公开而不是秘密的活动?为什么相关公民愿意接受惩罚?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公民不服从的几个主要特点,一般而言,公民不服从是从个人良知出发,通过温和、理性的非暴力手段来有意违背不具正当性的法律或政策,以引发公众关注,最终达到促进社会进步的目的。它具有以下的特点:
 
  一、个人良知。每个社会都不可能十全十美,总会不同程度地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一个有良知的公民往往难以认可这些问题,不会熟视无睹,出于内在的道德感、正义感或社会责任心,他会选择挺身而出。马丁·路德·金就是在自由、平等理念的召唤下,对于一直以来对美国黑人的种族歧视忍无可忍,发出了“我有一个梦想”的最强声。中国文化中也有“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传统,“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康德称他最为敬畏的两样东西之一就是人心中的道德律。
 
  二、传递信息。人的良知有时会沉睡在那里,唤醒他人的良知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公民不服从行为通过有意识地去违背某项政策或法律,并自愿接受惩罚,目的是传达出某种信息,让社会大众意识到问题的荒谬和严重性,从而吸引更多的人参与,来争取积极的改变。当一批批黑人前赴后继坐到白人餐厅,自愿接受囚禁,就是在传递一种信息,促使人们重新去思考种族问题。
 
  三、公开表达。公民不服从有别于良心反抗,尽管两者都是良心的不安引发,但后者只是在内心默默抵制,而不服从行为必须是公开的,没有任何秘密可言,其意图是要政府和公众知道他(她)到底想要干嘛,要达到什么目的,是要公开地引起社会的关注。当然,有时在过程中,为达到更好效果,需要采取一些秘密的措施,在行动没有达到一定效果前先不公诸于众,但最终而言,公开性和公众性是公民不服从的重要特点,只有秉持公开表达的原则,才能公平地与政府打交道,即使因此而使抗议屡屡受挫,但这种不公平地遭遇恰恰可以激发人的良知。也只有更多的人们参与进来,产生认同感,才有可能取得最终相关法律或政策改进的目的。
 
  四、非暴力。公民不服从行为为什么一定要采取非暴力原则?关键在于行为的目的是为改变不合理的法律和政策,是要通过最小代价来换取违背法律带来的积极社会进步。如果采用暴力手段,既难以引发公众的同情与参与,也很容易被政府所镇压,以改变政权性质为目的的暴力革命或者中国历史上的改朝换代式的武装起义都是与公民不服从的理念格格不入。当然也有对非暴力的质疑:首先,怎样的行为算暴力?对财产的破坏,或轻微的人身伤害算不算?其次,有时非暴力的行为对社会会带来更大的破坏性,即便如罢工这样的合法行为?再有,适度温和的暴力行为可以更好地将信息传递出去,引起公众关注。
 
  公民不服从与一般犯罪有哪些区别呢?大致有这样三个方面:首先,违法程度相当低,采取尽可能温和、理性的方式,既然公民不服从秉持非暴力的原则,那么即使违背法律或相关政策,也更多是象征意义;其次,不为个人利益,而是向公众表达改进法律或政策的诉求,或者说,公民不服从往往是为公众利益而自觉牺牲个人利益,弃小我而为大我,这样的行为如果没有一定的道德勇气是很难做到;再有是自觉接受惩处,相比一般犯罪想方设法逃避惩罚,公民不服从者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是负责的,即使当前的恶法令人难以接受,但为了尊重法律、完善法律,公民必须维护和接受法律本事,就如当年苏格拉底宁死而不越狱。
 
  再比较一下其它类型的不服从,因为并不存在单一维度的从弱到强的政治反对,更可能反对是多维度的,包括合法的、暴力的、破坏的、说服的,公民不服从只是多维度政治反对中的一种特定形式,与其它形式既存在交集,但也有明显区别。主要的政治反对形式还有合法抗议、有意失职、良心反抗、恐怖暴力和革命行动等。
 
  合法抗议与公民不服从的区别当然主要在于行为是否在法律的边界内,而在抗议或不服从的目的和道德正当性上往往一致。在民主国家,批评、反对和抗议是公民天然的权利,美国宪法修正案的第一条就是“人们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诉诸不幸的权利”,而反对的最根本的形式就是用投票将政府选下来。但在非民主国家,这种法律的界限就有些模糊,法律赋予的权利往往没有保障,也许公民更多是通过不服从来争取合法抗议的权利,这一点要在理论上进一步厘清。
 
  有意失职也是一种不服从,但主体不同,失职主要是政府公务人员,公务人员出于某种考虑有意不执行某项政策或服从相关命令,如警察不抓人,并且主要失职人员往往不明确,但当公务员以公民身份参与不服从活动,就另当别论了。其他如良心反抗在上面已提过,是人们感觉自己在道德上有义务不服从,但不愿公开表达,往往是稳秘的,如仍秘密从事宗教活动。而本·拉登式的恐怖暴力则完全背离公民不服从的理念和出发点,恐怖暴力要引发恐惧和不安以达到特定目的,公民不服从并不必然反对政权,只希望付诉道德和良知带来积极改变,但恐怖暴力要以暴力和威胁为手段来达成各种要求,往往只能带来社会混乱。
 
  最后是与革命行动的区分,公民不服从通常有具体而有限度的目标,革命则是多重手段以实现政权更新。复杂性在于,甘地付诸良心的公民不服从行为同样可以有革命的目的。从某种意义上,公民不服从可以是一种温和的非暴力革命,在20世纪的人类历史上,相当部分的专制独裁政权都是在公民不服从产生的巨大道德压力和社会力量压迫下,相对较小代价地实现和平转型。
 
  公民不服从为什么具有道德的正当性?
 
  公民有服从法律的义务。苏格拉底为什么不越狱?逃离意味着对国家法律的叛离和破坏,作为公民享受法律保护的同时就有义务遵从它。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我们有义务遵从法律因为我们同意接受统治,但休谟认为,人民服从法律的义务源于政府同样遵从法律。如果说人民有义务遵从法律,前提是有一个合法的政治参与的渠道,就此而言,公民不服从的正当性就在没有任何其它法律途径的情况下,公民可以付诸相对极端的方式。那么,什么时候可以付诸极端呢?罗尔斯从为,要在如果面对一个具体、明确的不公平,在过去的合法方式没有积极效果,或者能将其它占少数的人群联合起来时。
 
  公民不服从行为的正当性要建立在,通过不服从确实能带来积极社会进步和良好的道德转变上,否则,可能会有一定消极后果。因为这种不服从会形成强大的社会力量,这种力量有着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而不服从是为引发公众关注,去改变任何在不服从者眼中认为的不具正当性的法律或政策,这会强化社会对法律的不尊重,而不是相反。
 
  无论如何,公民不服从的最大正当性在于,当公众在无奈甚至绝望时,当政府拒绝倾听任何民众的声音,当正常的监督责任政府的政治渠道堵塞时,人民可以形成自己的力量,这种人民的力量有时能胜过千军万马。
 
  公民不服从的社会价值是巨大的,罗尔斯认为,在正常法治社会,它起到社会公正的纠偏器和社会和谐的稳定器作用,它可以在社会价值偏离公平、正义时,做到自动纠偏并且是很好的社会稳定力量。事实上,通过公民不服从行为,培养出的恰恰是公民责任和公民美德,因为,作为公民的责任有时超越对法律的服从。正如苏格拉底告诉我们的,质疑并挑战普遍的观念是最高形式的美德。公民的责任不仅在于服从,还在于质疑。
 
  那么,在非民主社会或威权政体下如何理解公民不服从的正当性和可行性呢?
 
  鉴于政治参与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有良知的公民可以在道德力量的支持下,无视可能的限制甚至惩罚,将这种参与权利视为道德上的理所当然。这种道德的正当性最终会有强大的效果,公民不服从会消解威权社会的权力基础,当威权政权统治的合法性受到巨大的质疑,权力的意识形态基础将荡然无存,当政权失去民意,只能依靠暴力和制造恐惧来维持时,统治成本会很高。这种转型产生的机制,在夏普的著述中有深刻的剖析。无论是当年的苏东剧变,还是前几年的阿拉伯之春,都可看到这种不服从释放出的巨大道德力量,从而引发社会变革和体制转型。威权统治者只有顺应民意,适度开放政治参与空间,才能实现和平过渡,如台湾的民主转型,上下理性互动是最佳的途径,而如果为既得利益一味打压,只会激化矛盾,甚至不排除社会动荡的可能。
 
  (浙江大学伦理学博士生 许晓光)

 

 

 

拉波哀西《自愿奴役论》摘要 

 

源于西方的价值如何会成为普世价值?  

 

人的“公理”与“公设  

 

人民利益、国家利益和政治家利益(茅于轼)   

 

爱国是人天生的情感(资中筠)      

 

美国内华达民兵起义,中国媒体集体沉默      

 

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

 

美国《独立宣言》

 

法国《人权宣言》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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