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antcast
Channel: 北昆 刘剑钧的博客
Viewing all articles
Browse latest Browse all 4047

郭建平到底是什么背景?尚四风诉郭建平排除妨害纠纷民事判决书

$
0
0

郭建平这个xx , 到底是什么背景!!!!


*******************************

尚四风诉郭建平排除妨害纠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尚四风,男,1966年9月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建平,女,1982年1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芳,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尚四风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9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建平在原审法院诉称:郭建平于2010年9月9日与北京煜洲永安工贸有限公司 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百泉庄村的X院五栋楼及前门脸房二层。合同签订后,郭建平将所承租的房屋转租给北京邦驰物业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驰公司)。邦驰公司在与郭建平签订租赁合同后将本案的诉争房屋(X栋X室)出租给尚四风,并使用至今。但因邦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 租金给郭建平,导致双方发生纠纷,郭建平将邦驰公司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并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昌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书 解除了郭建平与邦驰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尚四风至今仍占有该诉争房屋拒绝腾退给郭建平,郭建平认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 法院已经依法判决解除了郭建平与邦驰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尚四风无权继续占有使用该诉争房屋。为此,郭建平要求:1、尚四风腾退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 百泉庄村委会旁X公寓X栋X室的房屋;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尚四风负担。

尚四风在原审法院辩称:郭建平没有房产证,没有权利起诉尚四风,郭 建平是租来的房子,郭建平又将房子转租给邦驰公司,邦驰公司才是合法的使用人,尚四风交了4.8万元,签订了10年的租赁期;法院仅仅判决郭建平和邦驰公 司解除租赁合同,也没有判决这些房屋是谁的,没有判决尚四风等50多个租户与邦驰公司之间的合同解除,郭建平应向邦驰公司要房租,不能让尚四风等租户退 租。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9日北京煜洲永安工贸有限公司与郭建平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郭建平承租北京煜洲永安工 贸有限公司位于昌平区马池口镇百泉庄村的X院五栋楼及前门脸房二层,租赁期限自2011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合同签订后,郭建平将其承租的 上述房屋转租给邦驰公司,双方于2011年9月1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附加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郭建平依约将租赁房屋交付邦驰公 司。2012年3月9日,邦驰公司与尚四风签订《廉租住宅租赁合同》,将上述承租房屋中的X栋X室出租与尚四风,尚四风于当日一次性向邦驰公司交付了10 年(2012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14日)租金4.8万元。后因邦驰公司未按期向郭建平交纳租金,郭建平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 (2013)昌民初字第1858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郭建平与邦驰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邦驰公司按每日4383.56元的标准支付郭建平自 2012年9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2013)昌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书、《廉租住宅租赁合同》、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原 审法院判决认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义务,如未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郭建平依据与北京煜洲永安工贸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 租赁合同》,对承租房屋进行使用和收益。郭建平与邦驰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因邦驰公司不履行给付租金的合同义务,经法院判决解除了郭建平与邦驰公 司的《房屋租赁合同》。邦驰公司又将房屋租赁与尚四风,邦驰公司与尚四风之间、郭建平与邦驰公司之间属于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对于尚四风抗辩其已将房屋租 金交付邦驰公司一节,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尚四风的该项抗辩事由应向邦驰公司行使,不能成为对郭建平的抗辩事由。郭建平基于对承租房屋的合法权益要求尚 四风腾退一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故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被告尚四风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百泉庄村委会旁X公寓X栋X室的房屋腾退与原告郭建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尚四风不服 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是: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承担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上诉理由:房屋所有权 并非归被上诉人所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无合同关系,其无权要求上诉人腾退房屋。上诉人与邦驰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还在履行期间,且上诉人已经向邦驰公司缴纳 了十年的租金,所以上诉人有权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

郭建平服从原审法院判决,针对尚四风的上诉理由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生效的判决已经判定,邦驰公司与郭建平的租赁合同解除。因此,邦 驰公司已无权继续使用涉案房屋,尚四风虽与邦驰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因邦驰公司已无权继续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从而导致尚四风亦丧失了对涉案房屋 的占有、使用权利。故尚四风理应将涉案房屋腾退给郭建平。因腾退涉案房屋给尚四风造成的租金损失,尚四风可依据租赁合同向邦驰公司主张权利。一审法院适用 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尚四风依据其与邦驰公司的租赁合同主张其为涉案房屋的合法使用人而对抗郭建平享有的用益物权于法相悖,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尚四风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尚四风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洁芳

审判员刘国俊

代理审判员刘磊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芳芳

您认为本案法院支持了哪一方?

简短评论

目前没有人发表短评

发表简短评论?

你必须登录后才能发表评论,点击 登录

案件信息

  • 案号:(2015)一中民终字第00211号
  •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时间:2015年01月15日
  •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 类型:民事判决书
  • 程序:民事二审

案件相关人


 

Viewing all articles
Browse latest Browse all 4047

Trending Articles